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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达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与香林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0万元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

来源:焚题库 [2020年8月27日]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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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盛达公司于2016年5月12日与香林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300万元的机器设备买卖合同,依合同约定,该设备于6月底之前交货,并由香林公司交付90万元的定金,结算方式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2016年5月19日,香林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付款、金额为9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6月12日盛达公司向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天获得承兑。盛达公司6月20日向香林公司交付了一部分机器设备,并宣称其余部分由A公司向香林公司供货。然而A公司交付的货物经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无法满足生产的需要。香林公司遂以盛林公司未经其同意将部分义务转让给A且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于是香林公司通知银行拒绝付款。而此时盛达公司已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7月5日,持票人甲公司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付款人未足额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甲公司于7月8日取得“拒付理由书”后,于7月15日向香林公司、盛达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90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15万元。其中盛达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香林公司通知盛达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货,同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香林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盛达公司将部分设备的履行义务转让给A公司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3)香林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4)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5)盛达公司关于追索金额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香林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对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盛达公司将交付机器设备的义务部分转让给A公司不合法。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3)香林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180万元不合法。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双方约定的定金为90万元,已达合同标的总额的30%,按规定,超过的部分无效,因此只能按合同金额20%进行双倍返还,但香林公司多交的30万元可视为预付款,应予原数返还,因此香林公司可以要求返还120万元定金和30万元的预付款,总计为150万元。
    (4)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如果银行承兑汇票已被银行承兑,银行应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5)盛达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追索金额应包括:第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第二,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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