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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工程的合同特点,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计量程序要点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乙方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乙方应派人参加,并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
(3)若乙方得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监理工程师自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4)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5)若监理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使乙方不能参加计量的,计量结果无效;
(6)监理工程师签署计量支付证书,甲方据以支付工程款。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就部分工程进行了变更施工。监理工程师提出了工程变更价款的程序的要点如下:
(1)变更发生后的14天内,乙方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若变更发生后14天内,乙方不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3)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若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或答复时,自乙方的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
问题:
1、该工程适合采用什么类型的合同计价方式?为什么?
2、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3、试指出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
4、变更的估价原则?
参考答案:1、(1)该工程宜采用纯单价合同。
(2)理由:纯单价合同计价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需开工的紧迫工程。采用纯单价合同时,发包方只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有关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工程范围,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即在招标文件中仅给出工程内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和必要的说明,而不必提供实物工程量。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要对这类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做出报价即可,合同实施过程中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计量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乙方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在5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不妥。正确做法:关于单价合同的计量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规定,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不妥。正确做法:监理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3)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14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不妥。正确做法:若监理工程师收到乙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乙方报告中提出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3、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工程变更价款程序的不妥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如下:
(1)监理工程师自收到变更价款报告之日起21天内,对乙方的要求予以确认不妥。正确做法: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监理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不同期支付不妥。正确做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4、变更估价的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向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四章、建设工程投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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