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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公司2013年部分业务事项如下:(1)因股权分置改革原因,甲公司代持有王某10000股的限售股,2013年,甲公司将限售股转让,取得10万元收入,甲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甲公司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剩余款项交给了王某。(2)甲公司职工李某工作岗位属于高危行业,每月工资5000元。2013年12月申请办理了正式的退休手续,但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0个月,于是甲企业支付给李某一次性补贴8万元,甲公司财务人员将该一次性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计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3)2013年甲公司财务人员在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未将发放给营销人员的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理由是丁公司员工每餐误餐补助有明确的标准,并且丁公司专门统计了每名营销人员的实际误餐顿数。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1)根据上述资料(1),分析甲公司和王某的涉税处理。(2)根据上述资料(2),请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分析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3)根据上述资料(3),假定不考虑其他条件,分析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是否恰当,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所以由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1-15%)×25%=21250(元)。甲公司将剩余的78750元交付给王某,王某此时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2)甲公司财务人员的税务处理不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个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取得的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不与当月工资合并,单独计税。计算公式: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3)甲公司的税务处理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对于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不予征税。对于不计入征税范围的误餐补助则须满足以下条件: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照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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