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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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背景材料:
某工业厂房工程建设项目于1998年3月12日开工,1998年10月27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但在2001年2月,该厂房供热系统出现部分管道漏水。经业主检查发现,原施工单位所用管材与其向监理工程师所报验的不相符。若全部更换供热管道将损失人民币30万元,并将造成该厂部分车间停产,其损失合计人民币20万元。
业主就此事件提出以下要求:
1)要求施工单位对厂房供热管道进行全部返工更换.并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
2)要求监理公司对全部返工工程免费进行监理,并对停产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
施工单位的答复是:该厂房供热系统已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因此不予保修,也不同意返工,更不同意赔偿停产损失。
监理单位的答复是:监理工程师已对施工单位报验的管材进行过检查,符合质量标准,已履行了监理职责。施工单位擅自更换管材,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问题
1)依据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出业主的要求以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答复中各有哪些错误,为什么?
2)简述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业主要求中有如下三点错误:
a.业主要求施工单位“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60%(计人民币12万元)”错误,应由施工单位赔偿全部损失(计人民币20万元)。
b.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错误,对施工单位弄虚作假、偷梁换柱引起的损失,监理单位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c.按监理合同规定,“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或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监理报酬比率(扣除税金))。故按“赔偿该厂停产损失的40%(计人民币8万元)”的计算方法也是错误的。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因此,施工单位的答复有如下三点错误:
a.“不予保修”错误。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应负责返工、修理,该工程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b.“不予返工”错误。按上述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应负责返工、修理。
c.“更不同意支付停产损失”错误。按上述规定,施工单位应负责赔偿业主的全部经济损失。
监理单位答复中有以下两点错误:
a.“已履行了监理职责”错误。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失职。
b.“不承担任何责任”错误。应承担相应的监理失职责任。
2)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施工单位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施工单位故意违约,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监理单位应承担失职责任。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管道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说明旁站监理和现场巡视不到位,但监理单位未与施工单位故意串通,也未将不合格材料按照合格材料签字。因此,监理单位只承担失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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