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

当前位置:考试网 >> 中级会计师 >> 经济法 >> 考试试题 >> 文章内容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19年3月1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

来源:焚题库 [2021年11月25日] 【

类型:学习教育

题目总量:200万+

软件评价:

下载版本

    简答题 【2021年真题】甲公司为支付货款,于2019年3月1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付款人,丙公司为收款人。丙公司取得汇票后,为支付丁公司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并在汇票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签章后交付给丁公司。后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为其装修的戊公司,并在汇票粘单上签章、记载了“只有戊公司的工程被丁公司验收合格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效力”。戊公司为支付货款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戌公司,但背书时未记载背书日期。2019年3月25日,戌公司持汇票向乙公司提示承兑时,乙公司以该汇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拒绝承兑,且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19年3月27日,戌公司向甲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甲公司以戌公司应先向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追索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其在背书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向戌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的工程验收不合格,该汇票背书转让无效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拒绝承兑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4)丁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不成立。
    背书日期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不影响票据效力。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2)不成立。
    被追索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3)成立。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不成立。
    背书不得附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但是背书有效。

    登录查看解析 进入题库练习

    答案解析:

    相关题库

    微信扫码关注焚题库

    • 历年真题

      历年考试真题试卷,真实检验

    • 章节练习

      按章节做题,系统练习不遗漏

    • 考前试卷

      考前2套试卷,助力抢分

    • 模拟试题

      海量考试试卷及答案,分数评估

    进入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