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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白酒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
(1)向某烟酒专卖店销售粮食白酒20吨,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收入200万元,另收取品牌使用费50万元、包装物租金20万元。
(2)提供1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散装药酒1000公斤,收回时向乙企业支付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1万元,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3)委托加工收回后将其中900公斤散装药酒继续加工成瓶装药酒1800瓶,以每瓶不含税售价100元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完毕。
(4)进口一批散装葡萄酒,关税完税价格18万元,关税税率14%,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并已填发海关专用缴款书。
(5)将进口散装葡萄酒连续加工瓶装葡萄酒全部销售,不含增值税售价3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白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加0.5元/500克;其他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2)计算乙企业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的消费税。
(4)计算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
(5)计算甲企业销售瓶装葡萄酒应纳的消费税。
参考答案:
(1)本月甲企业向专卖店销售白酒应缴纳消费税=(200+50+20)÷(1+16%)×20%+20 ×2000×0.5÷10000=46.55+2=48.55(万元) 【提示】品牌使用费和包装物租金应作增值税价税分离后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白酒采用复合计税的方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2)乙企业已代收代缴消费税=(10+1)÷(1-10%)×10%=1.22(万元)
【提示】药酒属于其他酒,消费税计算采用从价计税的方法。
(3)本月甲企业销售瓶装药酒应缴纳消费税=1800×100÷10000×10%=1.8(万元)
【提示】酒类产品连续加工再销售的,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酒类产品已经缴纳过的消费税(葡萄酒除外)。
(4)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消费税=18×( 1+14%)/(1-10%)×10%=2.28(万元)
(5)甲企业销售瓶装葡萄酒应纳的消费税=30×10%-2.28=0.72(万元)
【提示】纳税人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的,准予从葡萄酒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所耗用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
相关知识:三、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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