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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利达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案例背景】注册于广州市的利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股份)

来源:焚题库 [2018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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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案例 利达股份有限公司税收筹划【案例背景】注册于广州市的利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股份)主要从事各种型号的白油、树脂、石蜡、橡胶操作油、饲料添加剂油的加工生产及销售。该公司产品适用于塑料、制药、化妆品、食品、涂料、橡胶、防锈、工艺填充剂等行业。利达股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品牌优势,在国内外拥有相对稳定的客户群。利达股份是中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中信会计师事务所委派陈诚担任利达股份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经理。利达股份的财务总监张鹏与陈诚会谈,会谈议题是税务筹划,假定不考虑职业道德的影响。会谈的相关事项及陈诚提出的筹划建议摘录如下:(1)利达股份拟采取股权转让方式将拥有的万达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预计转让价款为1350万元。利达股份对万达公司的该项投资系2012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获得的,万达公司当年获得净利润300万元,万达公司保留盈余不分配。2013年,万达公司获得净利润200万元。针对该项股权转让,陈诚综合考虑万达公司的运行情况,提出以下筹划建议:利用利达股份的控股地位,要求万达公司先将税后利润的90%用于分配,然后,利达股份再将其拥有的万达公司70%的股权全部转让,预计转让价为1035万元。(2)利达股份现有闲置的一台设备和一幢自建办公楼(该办公楼的成新率为60%,建造同类办公楼,需要花费200万元)。该台设备系2012年1月购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20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该幢办公楼账面原值为110万元,累计已提折旧50万元,经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120万元。利达股份与万达公司协商决定以设备或办公楼投资组成联营企业生产化妆品,双方约定每年按照联营企业净利润的20%分红。针对该事项,陈诚提出两种筹划建议:建议一:以设备作为投资,办公楼由联营企业向利达股份购进;建议二:以办公楼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向利达股份购进。(无论投资还是购进行为均以评估价值计算)(3)2014年利达股份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33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额大大超出了税法规定的5‰的比例。利达股份决定就业务招待费超标问题(假定上述两个数据不变)进行税收筹划。针对业务招待费超标问题,陈诚的建议是: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去,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企业生产的产品以18000万元卖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0000万元对外销售;330万元的招待费用在两个公司分配:生产企业承担160万元,销售公司承担170万元。【案例要求】 1.根据事项(1),从税后净利润的角度,分析陈诚提出的筹划建议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2.根据事项(2),针对陈诚提出的两种建议,比较利达股份采用上述两种不同建议下相关流转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负差异。 3.针对事项(3),计算利达股份业务招待费超标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4.针对事项(3),结合数据分析筹划建议是否可行。(假设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参考答案:

    1.股权转让交易筹划前应纳印花税=1350×0.5‰=0.68(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350-1000-0.68=349.3(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9.32×25%=87.33(万元)税后净利润=349.32-87.33=261.99(万元)股权转让交易筹划后:利达股份分回的利润=(300+200)×90%×70%=315(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居民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应纳印花税=1035×0.5‰=0.52(万元)股权转让所得=1035-1000-0.52=34.48(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34.48×25%=8.62=(万元)税后净利润=315+34.48-8.62=340.86(万元)根据上述计算,经过筹划后,利达股份的税后利润增加340.86-261.99=78.87(万元)。因此,税收筹划建议可行。 2.建议一:以设备作为投资,办公楼由联营企业购进设备投资、办公楼转让过程中:增值税:120×17%=20.4(万元)营业税:120×5%=6(万元)城建税:(20.4+6)×7%=1.85(万元)教育费附加:(20.4+6)×3%=0.79(万元)合计缴纳税额=20.4+6+1.85+0.79=29.04(万元)建议二:以办公楼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120×17%=20.4(万元)城建税:20.4×7%=1.43(万元)教育费附加:20.4×3%=0.61(万元)合计缴纳税额=20.4+1.43+0.61=22.44(万元)通过比较,建议二(以办公楼作投资,设备由联营企业购进)税负低。 3.该企业限制性费用超标,依据税法就要进行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要根据60%和5‰两个指标进行调整。调整数据计算如下:实际发生额的60%为:330×60%=198(万元)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20000×5‰=100(万元)所得税前允许扣除100万元,超标230万元(330-100)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30×25%=57.5(万元) 4.筹划建议是否可行分析生产企业:在税法上,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计算为:160×60%=96(万元)按销售收入的5‰ 计算:18000×5‰=9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160-90=70(万元)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销售公司:按招待费用发生额的60%部分为:170×60%=102(万元)再按销售收入的5‰计算,最高限额为:20000×5‰=100(万元)二者比较,所得税前允许扣除为100万元。业务招待费超标170-100=70(万元)超标部分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0×25%=17.5(万元)两个企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万元(70+70),应纳税额为:140×25%=35(万元)两个企业比一个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22.5万元(57.5-35)。综上所述,筹划建议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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