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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4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来源:焚题库 [2021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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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煤矿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煤炭开采、原煤加工、洗煤生产业务,在开采煤炭过程中,伴采天然气,2014年11月发生下列业务: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采的原煤1.200吨,不含税销售额660.000元。合同规定,货款分两个月支付,11月15日支付60%,其余货款于12月15日前支付。由于购货方资金紧张,11月15日支付货款200.000元。 
    (2)采用预收货款方式向甲企业销售洗煤1.000吨,不含税销售额600.000元,当月收取不含税金额20%的货款作为定金,该煤矿按照合同规定12月5.Et发货,并收回剩余货款。 
    (3)销售天然气1.000千立方米,不含税销售额3.000.000元。 
    (4)从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240.000元,支付运费20.000元、装卸费1.00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相关资料:原煤资源税税额3元/吨,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为5%,煤炭综合回收率为40%。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税法规定,均在当月认证并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分别计算2014年11月该煤矿应缴纳的资源税和增值税。

    参考答案: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原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应缴纳资源税=1200×60%×3=216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660000×60%×17%=67320(元)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洗煤,资源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是发出应税货物的当天。对于原煤自用连续加工洗煤,如不能准确核算原煤移送使用数量的,可按洗煤的综合回收率,将洗煤的销售数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的数量,以此为课税数量计算资源税。由于合同规定12月5日发货,所以11月份销售洗煤并不缴纳资源税,也不缴纳增值税。 

    (3)资源税征税范围中的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者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属于资源税征税范围,但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3%。 

    销售天然气的增值税销项税=3000000×13%=390000(元)

    (4)购进材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240000+20000×11%=242200(元)

    从上述计算得出结论: 

    该煤矿2014年11月份应缴纳资源税=2160(元)

    该煤矿2014年11月份应缴纳增值税=67320+390000—241400=215920(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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