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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支票交付给D公司,但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和签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名章和C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E公司为被背书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7月8日,E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4)E公司是否有权向D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5)E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6)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和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是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无权向C公司追索。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无权向D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D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5)E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索。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的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6)E公司无权向A公司追索,但有权向甲追索。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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