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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4年1月15日,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收购股票上市的乙公司3.5%的股份。同日,甲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有乙公司股份的1.3%和1.2%。此后,甲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继续收购乙公司的股份,直至1月28日,甲公司才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作出公告,公告其所持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此时,甲、丙、丁三家共持有乙公司的股份数已达到11%。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在1月15日后,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2)假如甲公司持有乙公司股份比例超过30%后继续收购,并向乙公司的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在要约有效期内,乙公司被其担保公司A公司诉至人民法院,那么甲公司能否撤销其收购要约?简要说明理由。 (3)假如甲公司以乙公司被起诉为由,对乙公司的股东B公司持有的股票以要约中规定价格的70%压价收购,这种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甲公司继续收购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报告并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本题中,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和丁属于一致行动人,其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在1月15日,甲及其关联企业丙公司和丁公司持有的股份已达到6%。 (2)甲公司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根据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3)甲公司压价收购的做法不正确。根据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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