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注册税务师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计算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资料:注册税务师2014年1月10日受托审核某市调味品生产企业2013年企业所得税核算情况,企业会计计算的利润总额为533万元,企业已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时发现如下业务:
(1)其他业务收入中包括:
①企业外购一批包装物专门用于出租,当年取得租金收入150万元;
②企业2012年3月销售散装产品时出借一大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押金30万元,企业会计当年记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2013年因包装物逾期未收回将押金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
③企业2013年2月销售时出借一批包装物,向购买方收取的押金20万元,考虑到如果逾期收不回还是要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在收取时直接全额记入了“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2)投资收益中有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15万元,后将金融债券对外转让取得的所得25万元;
(3)管理费用中业务招待费为9.6万元;
(4)销售费用中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85.54万元;
(5)企业2013年年初购进当年生产所需材料一批,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取得的是普通发票,该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后与销售单位联系时获知,此单位因违法经营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并依法收缴了公章。此材料已经办理入库,会计人员将其计人材料明细账后,其中的80%由生产领用。购进材料时发生运费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已经抵扣;
(6)企业计入管理费用中的工资中包括为公司高管支付个人家庭日常开支28万元;
(7)企业12月出口产品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产品成本300万元,当月收齐相关单证并经过税务机关审批,企业仅做了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
贷:库存商品 300
(8)其他资料:
①企业账簿记载:企业主营业务收人为20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00万元,投资收益8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12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2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82.5万元,管理费用30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50万元,营业外收支净额为105·5万元,营业外收入中有技术转让所得290万元(转让收入300万元,发生转让费用10万元);
②企业当年的产品完工率为90%,完工产品的销售率为70%;
③企业产品及材料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出口产品退税率为15%。企业当年12月自行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为-15万元尚未申报。
参考答案:
(1)企业2012年3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30万元,2013年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将其全额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少计了增值税,应当调减其他业务收入,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30÷(1+17%)×17%=4.36(万元),补计城建税、教育费附加=4.36×(7%+3%)=0.44(万元)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8万元。
2013年2月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20万元,未逾期不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根据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是免税的,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金融债券利息收入和金融债券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纳税。
(3)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9.6×60%=5.76(万元)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0.5%=10.88(万元),应以5.76万元为扣除限额,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84万元。
(4)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为(2000+200-4.36-20)×15%=326.35(万元),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未超支,不作调整。
(5)购进材料未取得合法票据不得计入成本费用中列支,购进生产用材料发生的运费取得合法运输票据的,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购进材料不含税金额为280万元,材料总成本为280×(1+17%)=327.60(万元)。
已经通过完工产品销售计入当期损益的材料成本为327.60×80%×90%×70%=165.11(万元),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为高管人员支付的个人家庭日常开支属于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
(7)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500×(17%-15%)=10(万元),应计入成本并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当期免抵退税额=500×15%=75(万元)
12月实际应纳增值税=-15+10=-5(万元),所以,当期应退税额为5万元。当期免抵税额=75-5=70(万元)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10万元应当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当期免抵税额应当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当补缴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70×(7%+3%)=7(万元)
出口业务共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7=17(万元)
(8)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所以,转让所得290万元为免税所得,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90万元。
(9)企业应纳税所得额=533-4.8-20-40+3.84+165.11+28-17-290=358.1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58.15×25%-50=3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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