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模拟试题 >> 经济法试题 >> 文章内容

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8年6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公司

来源:焚题库 [2022年5月23日] 【

类型:学习教育

题目总量:200万+

软件评价:

下载版本

    简答题 甲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债权人申请破产。2018年6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通知了甲公司。人民法院从下面2个人中指定管理人:(1)王某,注册会计师,在2013年担任甲公司的财务顾问;
    (2)董某,律师,在甲公司被申请破产前担任该公司的法律顾问。
    经人民法院查证,在2018年1月,甲公司明知资不抵债且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下,向关系较好的乙公司清偿了50万的货款换回了用于担保的价值100万的房屋。
    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裁定宣告甲公司破产。甲公司现有全部资产30万,已知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各10万,欠债权人A20万,债权人B30万,债权人C30万。债权人ABC的债权均属于无担保债权。
    2019年1月15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但在2019年5月,人民法院审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厂董事林某在企业破产之前一直占用公司的一处房产,尚未归还。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与董某谁可以担任管理人?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于2018年1月对乙公司的清偿是否需要撤销?并说明理由。
    (3)计算债权人ABC各可以获得多少清偿。
    (4)债权人是否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收回林某占用的房产,并追加分配财产?

    参考答案:(1)王某,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董某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机构或者个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能担任管理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的属于有利害关系,因此王某不具有利害关系,可以担任管理人。
    (2)不需要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如果是对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市价范围进行的情形,是有效的。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50万,换回用于担保的价值100万的财产,这是担保物价值范围内的清偿,因此不需要撤销。
    (3)30-10-10=10万。10÷(20+30+30)=0.125
    A可以获得20×0.125=2.5万。
    B可以获得30×0.125=3.75万元。
    C可以获得30×0.125=3.75万元。
    (4)可以收回房产,并追加分配。破产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企业财产,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登录查看解析 进入题库练习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 

     

    相关题库

    题库产品名称 试题数量 优惠价 免费体验 购买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题库 2250题 ¥78 免费体验 立即购买

    微信扫码关注焚题库

    • 历年真题

      历年考试真题试卷,真实检验

    • 章节练习

      按章节做题,系统练习不遗漏

    • 考前试卷

      考前2套试卷,助力抢分

    • 模拟试题

      海量考试试卷及答案,分数评估

    进入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