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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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发生的部分业务如下:
(1)向境外某企业支付全年技术咨询指导费120万元。境外企业常年派遣指导专员驻本公司并对其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和风险,对其业绩进行考核评估。
(2)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200万元(其中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18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25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未扣除额为5万元。另为投资者支付商业保险费10万元。
(3)发生广告费支出800万元,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5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60万元。
(4)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发生研发费用支出100万元且未形成无形资产。
(5)对外捐赠货币资金140万元(其中通过市级政府向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120万元,直接向某学校捐赠20万元)。
(6)为治理污水排放,当年9月购置污水处理设备并投入使用,设备购置价为300万元(含增值税且已作进项税额抵扣)。处理公共污水,当年取得收入2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支出为12万元。
(7)撤回对境内某公司的股权投资取得100万元,其中含原投资成本60万元,相当于被投资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1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因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会计账簿不健全,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技术咨询指导劳务的利润率为20%;购进的污水处理设备为《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
(1)判断业务(1)中该境外企业是否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并说明理由。
(2)分别计算在业务(1)中该非居民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金额。
(3)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6)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7)计算业务(6)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调整的应纳税额。
(8)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9)计算该制药公司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
参考答案:(1)属于设立机构场所。
理由: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如果派遣企业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通常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应视为派遣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提供劳务。
(2)该非居民企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1+6%)×20%×25%=5.66(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120÷(1+6%)×6%=6.79(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6.79×7%=0.48(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6.79×3%=0.20(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6.79×2%=0.14(万元)
(3)残疾人员工资40万元按100%加计扣除,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
福利费扣除限额=1200×14%=16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0-168=12(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200×2%=24(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24=1(万元)
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200×8%=96(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扣除额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为投资者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5500+400=590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5900×30%=1770(万元)
当年发生的800万元广告费无需作纳税调增,但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1=5900×5‰=29.5(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2=60×60%=36(万元)
扣除限额29.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29.5=30.5(万元)
(5)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75%=75(万元)
(6)捐赠调整额:
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额=120(万元)
直接向某学校捐赠的20万元不能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7)可以免税的所得额=20-12=8(万元)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
可以抵免的应纳所得税额=(300÷1.13)×10%=26.55(万元)
(8)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9)会计利润=5500+400+300-2800-300-210-420-550-900-180+120=96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60-40+12+1-5+10+50+30.5-75+20-8-10=945.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945.5×25%-26.55=209.83(万元)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七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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