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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持股25%的重型机械生产企业位于市区,202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

来源:焚题库 [2020年9月25日]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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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外资持股25%的重型机械生产企业位于市区,2020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75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2300万元,营业外收入12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6000万元,其他业务成本1300万元,营业外支出800万元,税金及附加420万元,销售费用1800万元,管理费用1200万元,财务费用180万元,投资收益1700万元。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当年发生的部分具体业务如下:
    (1)将两台重型机械设备通过市政府捐赠给非目标脱贫地区用于公共设施建设。“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两台设备的成本200万元。经查每台设备不含增值税市场售价为140万元。
    (2)向持股98%的境内子公司转让一项账面余值(计税基础)为300万元的专利技术,取得转让收入900万元,该项转让已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登记。
    (3)实际发放职工工资140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200万元,拨缴工会经费30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至本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额为15万元。
    (4)发生广告支出1380万元。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70万元,其中有10万元未取得合法票据。
    (5)就2019年税后利润向全体股东分配股息1000万元,另外于2020年8月18日向境外股东支付商标权使用费50万元。
    (其他相关资料:除非特别说明,各扣除项目均已取得有效凭证,相关优惠已办理必要手续,不考虑税收协定影响。)
    要求:根据资料,按照要求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业务(1)对利润、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
    (2)计算业务(2)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4)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5)计算业务(5)应扣缴增值税税额、预提所得税税额。
    (6)该企业2020年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7)计算该企业202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
    (1)业务(1)公司的账务处理有错误。
    捐赠设备在增值税中视同销售,增值税销项税额=140×2×13%=36.4(万元),城建税及附加税=36.4×(7%+3%+2%)=4.37(万元)。
    对利润的影响:减少利润=36.4+4.37=40.77(万元)。
    正确的会计利润=1000-40.77=959.23(万元)
    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959.23×12%=115.11(万元)
    实际捐赠支出为236.4万元,超过扣除限额,纳税调增121.29万元。
    捐赠设备在企业所得税中也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收入调增=140×2=280(万元)
    视同销售成本调减=100×2=200(万元)
    纳税调增=280-200=80(万元)
    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为合计纳税调增=121.29+80=201.29(万元)
    (2)技术转让所得=900-300=600(万元)
    纳税调减=500+(600-500)×50%=550(万元)
    [提示]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1400×14%=196(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96=4(万元)
    职工工会经费扣除限额=1400×2%=28(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8=2(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1400×8%=112(万元)
    教育经费支出可全额扣除,并可扣除上年结转的扣除额1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
    合计纳税调增=4+2-15=-9(万元),即纳税调减9万元。
    (4)销售(营业)收入=7500+2300+280=10080(万元)
    广告费扣除限额=10080×15%=1512(万元),由于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为1380万元,未超过扣除限额,因此无需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70-10)×60%=36(万元),销售(营业)收入的5‰=10080×5‰=50.4(万元),实际扣除业务招待费36万元,纳税调增=70-36=34(万元)。
    所以业务(4)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4万元。
    (5)分配股息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1000×25%×10%=25(万元)
    支付商标权使用费应扣缴增值税=50÷1.06×6%=2.83(万元)
    支付商标权使用费应扣缴预提所得税=50÷1.06×10%=4.72(万元)
    [提示]营改增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合计应扣缴的预提所得税=25+4.72=29.72(万元)
    (6)应补缴的增值税=140×2×13%=36.4(万元)
    应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36.4×(7%+3%+2%)=4.37(万元)
    (7)会计利润=959.23(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959.23+201.29-550-9+34=635.52(万元)
    应纳所得税税额=635.52×25%=158.88(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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