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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

来源:焚题库 [2021年8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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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公司为房地产企业,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ABC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审计甲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委派A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与审计业务相关的部分事项如下:
    [事项](1)A注册会计师考虑到负责审计乙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的项目合伙人B注册会计师是房地产行业的专家,因此选择B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
    (2)A注册会计师就关键审计事项拟与治理层沟通,并在与治理层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后对其应复核的全部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3)为提高沟通效率,A注册会计师和C注册会计师互相为对方负责的审计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复核商誉减值时请项目组内负责审计资产减值损失的项目组成员D为其提供协助。
    (5)A注册会计师于2021年3月4日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电话沟通,得知项目质量复核已基本结束,当日A注册会计师签署并出具了甲公司审计报告,3月5日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发出的复核完成通知书。
    (6)A注册会计师就一项疑难问题同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部门和外部专家,得到的咨询意见存在分歧。A注册会计师决定采纳外部专家的意见,并出具审计报告,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详细记录了向外部专家咨询的情况。
    要求:
    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ABC会计师事务所或A注册会计师的做法是否恰当。如不恰当,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不恰当。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全所范围内(包括分所或分部)统一委派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应由项目合伙人挑选。
    (2)不恰当。审计项目合伙人应当在与管理层、治理层或相关监管机构签署正式书面沟通文件之前对相关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3)不恰当。除非出现特殊情况,如具有适当胜任能力和权 威性的人员不足,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尽量避免在同一年度内交叉实施项目质量复核。
    (4)不恰当。为了确保协助人员的客观性,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不得为本项目的项目质量复核提供协助。
    (5)不恰当。禁止项目合伙人在收到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就已完成项目质量复核发出的通知之前签署审计报告。
    (6)不恰当。咨询意见存在分歧,应当在分歧解决后再出具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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