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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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 (1)销售A产品收入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另取得价外补贴8万元。 (2)为了促销,以折扣方式销售B产品的销售额为200万元(不含增值税),折扣额20万元,向购买方另开发票。 (3)由于B产品质量问题,购买方退货18万元,但尚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4)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10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用于翻修办公楼12万元(同类不含税市价)。 (5)当月购进一批原材料160万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27.2万元,货款已经全部支付,取得的防伪税控发票已通过认证,但当月验收入库的原材料价款130万元。 (6)当月购进25万元的建筑材料用于翻修办公楼,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为4.25万元。该企业购销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均为17%。该企业计算5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是:(80十200-20-18)×17%-(160+25)×17%=9.69(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是否正确?有哪些做法不符合税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并予以更正。
参考答案:
该企业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不正确: (1)销售A产品取得的价外补贴应并入当期销售额计算纳税。根据规定,当期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补贴属于价外费用,所以取得的价外补贴8万元应该计算增值税。 (2)销售B产品的折扣额不能从销售额中冲减。根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3)B产品销售退货18万元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根据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 (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因此,该企业将用于职工福利的产品10万元、用于翻修办公楼的产品12万元,应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征收增值税。 (5)企业购进的25万元建筑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根据规定,企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该企业2014年5月份应纳的增值税税额=(80+200+10+12)×17%+8÷(1+17%)×17%-27.20=25.30(万元)。
相关知识:第六章、増值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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