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题要点】
(1)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案件,应当分别作出裁判:……(二)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6条第(五)项的规定,案件事实部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部分,依法不予认定。
(3)不能。根据《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
(4)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本案中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有错误,因此,应当由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5)由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将抗诉书交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并且抄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6)应当对全案审查,一并处理。其余二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可以参加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对黄某、郭某二被告人不得加刑。根据《高法解释》第24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256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第258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7)提出再审抗诉。《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故应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抗诉,或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