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1)该项目估价为80万元的设备采购必须招标。
(2)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①、②、③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本题中,该设备采购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虽然估价在100万元以下,但项目总投资额达5000万元(在3000万元以上),所以必须进行招标。
2.招标人对投标有关时限的规定是否正确及理由具体如下:
第(1)条不正确。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且开标时间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所以,投标截止时间也只有一个时间点。
第(2)条正确。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法规对接收文件的最早时间没有限制性规定。
第(3)条不正确。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4)条不正确。
理由:《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该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对各联合体的投标是否有效及理由具体分析如下:
(1)联合体I的投标无效。
理由:联合体I中的L公司参考了联合体Ⅶ的投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2)联合体Ⅱ的投标有效。
(3)联合体Ⅲ的投标有效。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案例中,D建筑公司为一级资质企业,K安装公司为二级资质企业,符合要求。
(4)联合体Ⅳ的投标无效。
理由: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下不同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Ⅳ中的E公司参与了联合体Ⅶ的投标。
(5)联合体Ⅴ的投标无效。
理由:联合体中缺少建筑公司(G、N公司分别为安装公司和装修公司),若其中标,主体结构工程必然要分包,而主体工程分包是违法的。
(6)联合体Ⅵ的投标有效。
(7)联合体Ⅶ的投标无效。
理由:投标人不得参与同一项目下不同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Ⅶ中的E公司和L公司分别参与了联合体Ⅳ联合体I的投标。
4.对上述联合体协议内容中的错误之处及正确做法具体分析如下:
(1)错误之处:牵头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做法: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2)错误之处:签订合同后提交联合体协议。
正确做法:联合体协议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招标人。
(3)错误之处:各成员单位按投入比例分享利润并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正确做法:联合体各方应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四、涉及《现代咨询方法与实务》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