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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
B.农民工工资可以以部分实务或者有价证券的方式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C.开设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有关资料应当由建设单位保存备查
D.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
(1)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5)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6)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7)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9)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10)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1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12)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1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14)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15)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16)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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