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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

来源:焚题库 [2019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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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1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产生于委托合同期间,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经查,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2012年1月,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 2013年5月,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公司合并方案,即: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该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均未能得以实施。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张某。根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本题中,双方对申请专利的权利没有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张某。 (2)甲公司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的行为合法。根据规定,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本题中,甲公司属于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3)如果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未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①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②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营业额合计没有超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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