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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于2002年在深圳市宝安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

来源:焚题库 [2021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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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公司于2002年在深圳市宝安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工程塑料、塑胶模具等生产、批发业务。2015年,甲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等问题被迫停业,继而引发1384宗案件经诉讼或仲裁后相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查明,甲公司名下的财产除银行存款3483.13元和机器设备拍卖款1620000元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59名员工债权因查封顺序在后,拍卖款受偿无望,2017年2月23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代表职工债权人申请执行)书面同意,将其所涉甲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17年4月5日,受移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7年6月28日,受移送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公司破产,经过清理,甲公司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1623645.48元,发生破产费用685012.59元,负债规模高达1205.93万元,其中,职工债权11347789.79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将甲公司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为什么要征得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的书面同意?
    (2)根据案情材料提供的情况,不考虑其他因素,指出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是哪一个法院?并说明理由。
    (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甲公司的其他执行案件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请指出甲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623645.48元应当如何分配?

    参考答案:(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被执行人(债务人)为企业法人;
    ②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是职工债权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③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受移送人民法院应当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
    (3)应当中止执行。根据规定,执行法院作出移送决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均应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除外。
    (4)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1623645.48元应先清偿破产费用685012.59元,剩余938632.89元全部用于清偿职工债权,其余债权(包括未得到清偿的职工债权在内)无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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