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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

来源:焚题库 [2022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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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公司),甲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货币出资并已全部出资到位,乙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应向丙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设备,但乙公司一直未履行出资义务。后丙公司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虽然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久就组建了清算组,但清算组一直未正式开展清算工作。甲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1)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乙公司向丙公司补缴出资额4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
    乙公司对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丙公司及欠缴40万元出资额的事实并无异议,但针对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乙公司提出的反驳理由如下:
    (1)股东未缴纳出资,仅负有向公司补缴的义务,并不构成对其他股东的违约;
    (2)丙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不必再行缴纳;
    (3)丙公司及其他股东最近3年未提出任何补缴出资的要求,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2)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仍负有补缴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3)乙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甲公司有权向乙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根据规定,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丙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仍负有补缴义务。根据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3)乙公司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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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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