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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转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需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在重组符合税法上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安康公司、益民公司的所得税处理如下:(1)以银行存款160万元清偿债务部分,安康公司、益民公司均不需要确认所得或者损失。(2)以产品清偿债务部分,益民公司确认债务重组利得98万元,安康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损失98万元。(3)债转股部分,安康公司、益民公司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债务人益民公司应当按照原债务的计税基础2550万元增加注册资本,债权人安康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2550万元确定。 3.根据所得税关于重组的涉税规定,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安康公司的合并重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针对中诚公司的亏损,安康公司可以继承该亏损,同时注意,应适用上述公式计算可由安康公司弥补亏损的限额。 4.(1)方案1:股权购买比例不满足要求,因为收购的股权未达到爱民公司股权的50%;对价支付安排满足要求,因为支付的对价中股权支付的部分已超过交易支付总额的85%。(2)方案2:股权购买比例满足要求,因为收购的股权已达到爱民公司股权的50%;对价支付安排不满足要求,因为支付的对价股权支付的部分未超过交易支付总额的85%。(3)方案3:股权购买比例和对价支付安排均满足要求。因为收购的股权已超过爱民公司股权的50%,且支付的对价中股权支付的部分已超过交易支付总额的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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