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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分为A、B两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

来源:焚题库 [2021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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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分为A、B两个单项工程,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分别确定了三个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A、B两个单项工程合同条款中有如下规定:

    A工程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业主通过招标选择了一家总承包单位承包该工程的施工任务。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中规定:

    (1)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甲方不应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乙方参考使用。

    (3)乙方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B工程合同额为9000万元,总工期为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问题:

    (1)工程开工后,从第3月开始连续4个月业主未支付承包有应付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商向业主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并提出对拖延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计利息的要求,其数额从监理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息。业主方以该4个月未支付工程款作为偿还预付款而予以抵销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商以业主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规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业主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进行到第10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项目属于指令停工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执行合同实施的通知。为此,承包商要求业主承担单方面中止合同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3)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以来最大的台风,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延了2个月。为此,业主要求承包商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和赶工的责任。

    【问题】
    1.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合同条款中有哪些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项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3.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4.合同争议常见的解决方法有哪些?

    参考答案:
    1.(1)A单项工程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妥当。
    理由:A工程施工图设计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
    (2)第(1)条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乙方按业主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理由:乙方按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3)第(2)条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供乙方参考使用。
    理由:为保证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应作为乙方现场施工的依据。
    (4)第(3)条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不允许分包单位将工程再次分包。
    2.(1)对第1个问题的处理:业主连续4个月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金钱债务及违约责任,承包商提出要求付款并计利息是合理的。但除专门规定外,通常计息期及利息数额应当从发包方监理工程师签字后第15天(即14天后)起计息,而不应是承包商所提出的第11天起计息。另外,业主方以所欠的工程进度款作为偿还预付款为借口拒绝支付,不符合工程计量、支付和预付款扣还的一般规定,是不能接受的。
    (2)对第2个问题的处理: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的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属于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社会突发事件,属于不可抗力,这不是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3)对第3个问题的处理: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承包商可以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业主应当给予工期顺延,但不补偿费用。
    3.合同价款调整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后的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2)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后的14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3)发(承)包人应在收到承(发)包人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当有疑问时,应向承(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发(承)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发)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已被发(承)包人认可。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发)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议的应书面通知发(承)包人。承(发)包人在收到发(承)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发)包人认可。
    4.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法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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