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第1题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是否符合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出一并请求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参考答案:
(1)孙某一并审查的请求符合要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故孙某的请求有法可依,符合法律要求。
(2)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孙某请求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
问答题第2题行政诉讼中,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所以法院经审查认为《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不合法的,不能将该规定作为认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合法的依据,并向甲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处理建议。
问答题第3题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作出判断,并简要比较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
参考答案: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性质是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的不同点包括:
①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的暂时性限制。
②对象不同:行政处罚是一种制裁行为,处罚的是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制裁行为,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做出。
③种类不同: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④设定权限不同:行政处罚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各自设定权限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各自设定权限不同,但规章不可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问答题第4题结合材料一和材料二作答(要求观点明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总字数不得少于500字)谈谈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以及处理公开与不公开关系的看法。
参考答案:
1.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和作用:
公开信息,实现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是建设廉洁、高效、法治政府的必有之路。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防止权力腐败
政府信息公开在构建阳光政府、监督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腐败等所起的积极推动作用已清晰可见。具体表现如下:首先,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加强权力监督,可以有效解决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的不对称;其次,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建立透明、服务和有公信力政府;最后,政府信息公开给媒体监督带来了希望和可能。
第二,保障公民个人权利
信息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分布是不均匀、不对称的。如材料一所示,政府处于信息垄断地位,公众则处于信息弱势地位,这种信息极不对等的现象如不加以规制会产生很多问题,一方面导致政府缺乏监管,权力滥用;另一方面,致使公民个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权益受损。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重新分配,弱化了政府对信息的垄断和控制,使公众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法获得大量所需要的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为公众个人权利的实现提供有效保障。
2.如何处理公开与不公开的关系:
按照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行政公开分为不予公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主动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申请获取其制作或保存相关政府信息。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采砂的规定》,属于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主动公开。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了孙某对该文件的具体内容不清,也会使公众对国土资源局产生的不信任,进而使国土资源的禁止继续开采的通知遭到孙某的质疑。知法是守法的前提,要公民遵守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前提就是让公民知悉该文件,否则会影响政府的公信力。
问答题第5题《行政许可法》对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有何要求?行政许可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0条规定:
(1)被许可人孙某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