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受聘于一家国有技术咨询服务公司(上市公司)任该公司财务经理,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公司每月按规定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14年取得如下收入:
(1)3月份公司实施雇员持股激励机制,实行股票期权计划。3月8日,该公司授予甲某股票期权30000股,授予价2.5元/股;该期权无公开市场价格,并约定2014年11月8日起可以行权,行权前不得转让。甲某认为授予当月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5月15日,甲某将当月工资中的5000元通过政府部门捐赠给希望工程,甲某认为不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3)8月与一家培训机构签订合同,合同约定自9月起甲某每月为该机构的学员讲课四次,每次报酬1000元,甲某认为每个月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800)×20%×4=160元。
(4)11月8日甲某以授予价购买股票30000股。当日该股票的每股公开市场价格4元;甲某认为股票尚未转让,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与妻子离婚,按照法院的判决,将双方共有的一处价值150万元的房屋判给甲某,并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原购买价格为50万元。甲某认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50)×20%=20(万元)。
问题:
请你作为甲某委托的税务师,根据上述情况,不考虑其他税费,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析判断甲某自己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有误,说明理由,并计算出正确的应纳税额。
参考答案:
(1)甲某的理解正确。
(2)甲某的理解有误。向希望工程的捐赠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只能限额扣除。
捐赠扣除限额=(8000-3500)×30%=1350(元)。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8000-1350-3500)×10%-105=210(元)。
(3)甲某计算有误。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如果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的收入,应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1次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000×4×(1-20%)×20%=640(元)。
(4)甲某的理解有误。行权所得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行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4-2.5)÷8×20%-555]×8=4560(元)。
(5)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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