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当前位置:考试网 >> 注册会计师 >> 模拟试题 >> 经济法试题 >> 文章内容

2021年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

来源:焚题库 [2021年8月6日] 【

类型:学习教育

题目总量:200万+

软件评价:

下载版本

    简答题 2021年7月1日,无权代理人甲以A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1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B公司,该支票上记载收款人为B公司,付款人为乙银行,甲在该支票上签章。
    7月2日,B公司在明知甲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仍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以支付货款。7月3日,C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租金,将该支票交付给D公司,但未在该支票上背书和签章。D公司因急需向E公司支付工程款,D公司便私刻了C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张某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E公司为被背书人。E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
    7月8日,E公司向乙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B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E公司能否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E公司能否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5)E公司能否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6)E公司能否向A公司和甲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
    (2)C公司取得了票据权利。根据规定,尽管B公司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但由于其形式上是票据权利人,在其向C公司背书转让时,C公司善意取得票据权利。
    (3)E公司不能向C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假冒他人名义的情形下,被伪造人(C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
    (4)E公司不能向D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由于伪造人(D公司)没有以自己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5)E公司可以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当事人(B公司),仍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在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者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6)E公司可以向甲行使追索权,但不能向A公司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不能取得票据权利,不论本人还是无权代理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但是,相对人又对他人进行票据行为的,如果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无权代理人(甲)必须对票据权利人承担责任,但本人(A公司)仍然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登录查看解析 进入题库练习

    答案解析:

    相关知识:第二节 票据法律制度 

     

    相关题库

    微信扫码关注焚题库

    • 历年真题

      历年考试真题试卷,真实检验

    • 章节练习

      按章节做题,系统练习不遗漏

    • 考前试卷

      考前2套试卷,助力抢分

    • 模拟试题

      海量考试试卷及答案,分数评估

    进入题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