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甲公司于2011年10月12日从乙公司处取得货车所有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转让,一般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货车的转让登记只是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并不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期在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未采取书面形式并不导致合同无效,而应视为不定期租赁。 (3)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支付租金。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所以,甲公司将货车转让给戊公司后,原租赁合同对戊公司继续有效。 (4)戊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戊公司解除合同后,即有权要求丁公司交回货车。 (5)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只有在房屋租赁的情况下,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 (6)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要求从拍卖款中优先支付650万元土地出让金。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只能就剩余价款主张优先受偿。 (7)乙公司在实现抵押权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金额是200万元。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因此拍卖得款1200万元,要减去办公楼对应的350万,然后先支付650万元土地出让金,乙公司仅对剩余的200万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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