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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共24分):
1.指出该高层建筑在结构耐火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2.指出该高层建筑在平面布置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3.指出该高层建筑在防火分区与防火分隔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4.指出该高层建筑在安全疏散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5.指出该高层建筑在灭火救援设施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6.指出该高层建筑在消防设施与消防电源方面的问题,并给出正确做法。
参考答案:1.
(1)该高层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其楼板、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为1.00h、2.00h和3.00h,不符合规范要求。
(2)该建筑为一类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至少为一级,其楼板、梁和柱的耐火极限分别至少为1.50h、2.00h和3.00h。
2.
(1)高层建筑地下一层设置餐饮、超市,地下二层为燃油锅炉房,不合理。燃油锅炉房应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且其上下前后左右均不应为人员密集场所。
(2)地下二层人防工程区的设置了歌厅、洗浴桑拿房、健身用房,不合理。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当设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应不大于10m。
解析:(1)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3)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应不大于10m。
5)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应不大于200㎡。
6)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说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为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和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OK的每间包房、桑拿浴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这些房间是独立的防火分隔单元,即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单元或场所分隔,疏散门为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单元之间或与其他场所之间的分隔构件上无任何门窗洞口,每个厅室的最大建筑面积限定在200㎡,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面积也不能增加,以便将火灾限制在该房间内。
当前,有些采用上述分隔方式将多个小面积房间组合在一起且建筑面积小于200㎡,并看作一个厅室的做法,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要求。
3.
(1)消防电梯的前室在首层和三层采用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不合理。前室不应设置卷帘进行分隔,应改用满足要求的防火隔墙。
(2)裙房的一至二层为商店,三层为展览厅,首层的建筑面积为8100㎡,划分为1个防火分区,不合理。按规范要求该裙房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按题干裙房采用防火墙及甲级防火门与高层主体建筑进行分隔,故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0㎡,8100㎡至少应划分为2个防火分区。
(3)二、三层的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为耐火极限1.5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不合理。应采用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火玻璃墙进行分隔,或者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4)建筑楼板耐火极限为1.00h,地下二、三层为汽车库,不合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人防工程区中洗浴桑拿与健身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1110㎡,影院为1380㎡,不合理。该人防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均为1000㎡。
解析:(1)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上述规范有关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上述规范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
(2)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见下表。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不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应不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不大于2000㎡。
(3)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内连通上下楼层的开口破坏了防火分区的完整性,会导致火灾在多个区域和楼层蔓延发展。这样的开口主要有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等。中庭等共享空间,贯通数个楼层,甚至从首层直通到顶层,四周与建筑物各楼层的廊道、营业厅、展览厅或窗口直接连通;自动扶梯、敞开楼梯也是连通上下两层或数个楼层。火灾时,这些开口是火势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火势和烟气会从开口部位侵入上下楼层,对人员疏散和火灾控制带来困难。因此,应对这些相连通的空间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措施,以防止火灾通过连通空间迅速向上蔓延。
对于中庭,考虑到建筑内部形态多样,结合建筑功能需求和防火安全要求,本条对几种不同的防火分隔物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在采取了能防止火灾和烟气蔓延的措施后,一般将中庭单独作为一个独立的防火单元。对于中庭部分的防火分隔物,推荐采用实体墙,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墙,但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要达到1.00h。当仅采用耐火完整性达到要求的防火玻璃墙时,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防火玻璃进行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采用闭式系统,也可采用冷却水幕系统。尽管规范未排除采取防火卷帘的方式,但考虑到防火卷帘在实际应用中存在可靠性不够高等问题,故规范对其耐火极限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条同时要求有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防火玻璃墙,其耐火性能采用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中对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只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玻璃墙,其耐火性能可采用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
设计时应注意,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防火门,对于平时需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设置自动释放装置使门在火灾时可自行关闭。中庭与周围相连通空间的分隔方式可以多样,部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确保能防止中庭周围空间的火灾和烟气通过中庭迅速蔓延。
(4)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除《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者外,不应大于500㎡。当设置有自动灭火系统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局部设置时,增加的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倍计算。
4.
(1)楼梯梯段以及从楼层进入疏散楼梯间前室和楼梯间的门的净宽度均为1.10m,不合理;疏散楼梯梯段和楼梯间首层疏散门最小净宽度应为1.2m。
(2)核 心筒设置了1座防烟剪刀楼梯间用于高层主体建筑的人员疏散,不合理;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前室入口的最大距离为18m,而只有在满足“疏散楼梯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才能设剪刀楼梯,故应改成设置至少2座防烟楼梯间。
解析: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
(1)高层主体建筑设置了1部消防电梯,从首层大堂直通至顶层,不合理;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应设置消防电梯,且应能每层停靠。
(2)消防电梯的前室在首层和三层采用防火卷帘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不合理;前室不应设置卷帘进行分隔,应改用满足要求的防火隔墙。
答案解析:下列建筑应设置消防电梯:
(1)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3)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确定了应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范围。
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 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根据在正常情况下对消防员的测试结果,消防员从楼梯攀登的有利登高高度一般不大于23m;否则,人体的体力消耗很大。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
本条第3款中“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设置消防电梯,主要指当建筑的上部设置了消防电梯且建筑有地下室时,该消防电梯应延伸到地下部分;除此之外,地下部分是否设置消防电梯应根据其埋深和总建筑面积来确定。
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内的防火分区具有较高的防火性能。一般来说,在火灾初期,较易将火灾控制在着火的一个防火分区内,消防员利用着火区内的消防电梯就可以进入着火区直接接近火源,实施灭火和搜索等其他行动。对于有多个防火分区的楼层,即使一个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受阻难以安全使用时,还可利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电梯。因此,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部消防电梯。
6.
该高层建筑在消防设置与消防电源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建筑内的全部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均能在这些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处自动切换,不符合规范要求。正确做法应为: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2)高层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箱内按要求配置了水带、水枪,未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不符合规范要求。正确做法应为: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3)室内消火栓箱内按要求配置了灭火器,不符合规范要求。该建筑是一类高层建筑,灭火器配置级别按严重危险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是15m。因此,灭火器不能完全按室内消火栓箱位置布置,需在合适的地方增设灭火器。
解析:(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本条要求也是保证消防用电供电可靠性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条规定的最末级配电箱是指:对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为上述消防设备或消防设备室处的最末级配电箱;对于其他消防设备用电,如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为这些用电设备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说明: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和使用方便,适用于非专业人员使用。本条结合建筑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了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的范围,以方便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轻便消防水龙为在自来水供水管路上使用的由专用消防接口、水带及水枪组成的一种小型简便的喷水灭火设备,有关要求见公共安全标准《轻便消防水龙》。
(3)室内消火栓宜按直线距离计算其布置间距,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不大于30.0m。
2)消火栓按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间距应不大于5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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