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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来源:焚题库 [2020年11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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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8年,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
    2019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
    丁认为甲未通知其转让财产份额的事宜,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主张甲与戊的转让财产份额合同无效。
    2020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做任何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2019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乙、丙、丁行使各自优先购买权的期间如何确定?
    (2)2019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2019年甲转让财产份额时,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否能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4)假设乙与丙均依法主张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5)2020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①乙和丙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的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
    ②丁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为甲与戊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内。
    (2)丙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优先购买权需要在同等条件下行使,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如果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提出减少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交易条件的实质变更要求,其优先购买权不能得到支持。
    (3)丁主张合同无效的请求不能成立。根据规定,其他按份共有人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若乙与丙均主张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先协商购买;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3∶5)行使优先购买权。
    (5)2020年乙之子继承其财产份额时,丁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必须以交易为前提。除非按份共有人另有约定,否则共有份额因继承、遗赠等非交易方式转让时,其他共有人不得主张优先购买。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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