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本案中乙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丙公司,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2)因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甲公司承担,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关于法律责任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条款。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对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知识:第二章 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