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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索赔不成立,因为该地质状况是在预先的地质报告中提供给了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报价应该视为已经包含处理该不良地质情况的费用。事件2索赔理由成立,因为是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和工期损失,但是索赔却不能成立,因为索赔意向超过了28d,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之内提出索赔意向。事件3的索赔成立,因为是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造成了施工单位的损失,而且该特殊断层并未在地质报告中标注。 2.承包人的索赔程序是: 1)首先由承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矿山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业主(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以后承包人将正式向业主(监理工程师)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d内,或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承包人应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 2)业主(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报告。接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业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核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以判定索赔是否成立。判定索赔成立的原则包括: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3)确定合理的补偿额。经业主(监理工程师)核查同意补偿后,补偿的额度往往与承包人的索赔要求的额度不一致。主要原因有:对承担事件责任的界限划分不清或不一致;索赔证据不充分;索赔计算的依据和方法分歧较大等。双方应就索赔的处理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按合同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
相关知识:矿业工程合同变更与索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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