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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①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规定,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者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②管理人的异议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管理人以“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该抵销自2014年7月4日生效。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2)①管理人不能以该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根据规定,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②乙公司有权主张取回该设备。根据规定,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①丁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根据规定,由于丁公司(因恶意)不满足善意取得的要件,丁公司并未取得该机床的所有权,该机床的所有权仍属于丙公司,因此,丁公司无权拒绝丙公司返还该机床的请求;②因丁公司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已向债务人支付了转让价款,但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未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依法追回转让财产的,因第三人已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4)①戊公司无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②戊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的,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如果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之前,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相关知识:四、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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