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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5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

来源:焚题库 [2021年7月29日] 【

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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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9年2月5日,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交付价值100万元的货物,B公司于2019年2月10日向A公司签发了一张见票后1个月内付款、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9年2月25日,A公司向C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2019年3月10日,A公司为向D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2019年3月11日,D公司为清偿所欠E公司的债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同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2019年3月20日,E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抵偿货款。
    2019年4月1日,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B公司未按约定如数交付汇票金额”为由拒绝付款。2019年4月2日,F公司取得“拒付理由书”。2019年4月10日,F公司向E公司、D公司、B公司、A公司同时发起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共105万元。但是,A公司以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F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E公司以F公司未按照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货物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2)A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4)D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5)E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C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付款人不能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对抗持票人。
    (2)A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追索金额包括: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B公司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的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如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4)D公司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背书人在票据(背面)上记载“不得背书”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E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E公司与F公司之间是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F公司未履行约定义务,则E公司(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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