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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广场地下车库工程,建设面积18000m,建设单位和某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工期140天。
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一:施工单位将施工作业划分为A、B、C、D四个施工过程,分别由指定的专业班组进行施工,每天一班工作制,组织无节奏流水施工,流水施工参数见下表:
事件二:项目经理部根据有关规定,针对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架)体系,编制了模板(架)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开始实施,仅安排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
事件三:在施工过程中,该工程所在地连续下了6天罕见特大暴雨(超过了当地近15年来该季节的最大降雨量),洪水泛滥,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施工单位认为这些损失是由于特大暴雨(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提出下列索赔要求(以下索赔数据与实际情况相符):
(1)工程清理、恢复费用18万元;
(2)施工机械设备重新购置和修理费用29万元;
(3)人员伤亡善后费用62万元;
(4)工期顺延6天。
问题:
1.事件一中,列式计算A、B、C、D四个施工过程之间的流水步距分别是多少天?
2.事件一中,列式计算流水施工的计划工期是多少天?能否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3.事件二中,指出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有哪些不要之处?分别写出理由。
4.事件三中,指出施工单位的索赔是否成立?并分别写出理由。
参考答案:
1.【参考答案】
【考点解析】
对于无节奏流水施工,确定流水步距的方法是:
(1)对每一个施工过程在各施工段上的流水节拍依次累加,求得各施工过程流水节拍的累加数列;
(2)将相邻施工过程流水节拍累加数列中的后者错后一位,相减后求得一个差数列;
(3)在差数列中取最大值,即为这两个相邻施工过程的流水步距。
2.【参考答案】
(1)计划工期T=∑K+T=(12+18+52)+(12+13+15+14)=136天。
(2)计划工期136天小于合同工期140天,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考点解析】
对于无节奏流水施工,在不考虑技术间歇时间、插入时间等条件下,计划工期等于最后一项工作在各个施工段的流水节拍的和加上所有流水步距的和,即计划工期=∑最后一项工作的流水节拍+∑流水步距=∑t+∑K。
只要计算出来的计算(计划)工期不超过合同工期,就算满足合同工期要求。
3.【参考答案】
事件二中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分别如下:
不要之处一: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开始实施;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专项施工方案要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不妥之处二:仅安排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现场监督;
理由:根据有关规定,应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考点解析】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对于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要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参考答案】
事件三中索赔成立情况与理由分别如下:
(1)工程清理、恢复费用18万元:索赔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导致工程本身的损失及清理、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设备重新购置和修理费用29万元:索赔不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导致施工机械设备的损毁由承包人承担。
(3)人员伤亡善后费用62万元:索赔不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导致施工单位自己人员的伤亡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工期顺延6天:索赔成立;
理由:根据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可以顺延。
【考点解析】
首先给事件定性,起因于不可抗力。其次,我们知道,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时间及经济损失,应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总之,工程本身的损失及后续费用、第三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双方的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由双方分别负责,工期顺延。
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为:(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此三个条件没有先后主次之分,应当同时具备。
在本题中,不可抗力发生后,"工程本身的损失及清理、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是其合同义务(责任);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因此这两项索赔成立。"施工机械设备的损毁"与"施工单位自己人员的伤亡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是其合同义务(责任),是承包人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因此向业主(建设单位,发包人)提出的索赔不能成立。
相关知识:1A413030建筑工程地基处理与基础工程施工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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