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适用FOB规则,FOB未涉及的,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A公司和C公司是运输合同关系。A公司是收货人。当B公司把提单转让给了A公司,则A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也就是将其和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转给了A和C。一般来说,当托运人和收货人不是同一人时,托运人的部分义务便依据他和承运人之间的约定转移给收货人和承运人之间。但收货人不履行义务的仍由托运人承担。中国没有参加任何提单运输公约,因此如果在中国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时,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但实践中一般提单都有法律条款,尤其对承运人权利责任义务的规定都会适用海牙规则,因此本案可能适用海牙规则。 A公司与D银行是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合同关系。他们之间适用《UCP600》。但是银行只负有形式审查义务,如果单据没有瑕疵,则不负担责任,其风险只能由申请人承担。 2)通过分析案件事实得知,货损是在海上运输期间由于海水侵蚀引起的,A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向承运人索赔,至于承运人C是否免责,要看承运人C自己的举证以及实际情况。《海牙规则》规定,诉讼时效为一年。
相关知识: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