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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

来源:焚题库 [2018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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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乙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请求乙补足出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3)乙以其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乙应该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但甲和丙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如果乙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贬值的,张某的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的抗辩理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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