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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由招标人委托的市公证处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由于承包商A已撤回投标文件,故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并宣读该四家承包商的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外系统技术专家1人、经济专家1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8、D两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著于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的招标人代表要求承包商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四个投标人综合得分从高到低的依次顺序为D、C、B、E,故评标委员会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由于承包商8为外地企业。招标人于11月10日将中标通知书以挂号方式寄出,承包商B于11月14日收到中标通知书。
由于从报价情况来看,四个投标人的报价从低到高的依次顺序为D、C、B、E。因此,从11月16日至12月11日,招标人又与承包商8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结果承包商B将价格降到略低于承包商C的报价水平,最终双方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从招标标的性质看,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具体表现是什么?
(2)从所介绍的背景资料来看在该项目的招标投标程序中,在哪些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请逐一说明。
参考答案:
(1)在本案例中,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投标邀请书,要约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2)在该项目招标投标程序中,以下该方面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分述如下:
1)招标人不应仅宣布4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拆封、宣读这一规定是比较模糊的,仅按字面理解已撤回的投标文件也应当宣读,但这显然与有关撤回投标文件规定的初衷不符。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已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人宣读,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2)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3)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不能作为评标专家。
4)评标过程中不应要求承包商考虑降价问题。按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5)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不应与中标人就价格进行谈判。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为3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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