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l.本案中,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的错误主要有:
(1)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应当移送8区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意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规定,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精英报社的报纸在甲市所辖的A、B、C、D四个区发行,A、B、C、D四个区均为侵权行为地,该四区的人民法院均对本案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只有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才应当裁定移送。
(2)B区人民法院将精英报社和王直列为被告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因为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本案中,王直是精英报社的记者,与报社有隶属关系,其作品系履行职务所形成,所以,人民法院应当只列报社为被告。
2.本案二审法院对原审被告的反诉请求,首先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原审被告人另行起诉,而不能由二审法院径行审判。这是由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决定的,因为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审判,则作出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这就剥夺了当事人上诉的权利。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但《意见》第180条又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所以第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本诉部分的判决也确实存在错误的,应予以纠正。
4.尽管小艾没有上诉,也不能不等二审判决结果而对其单独执行一审判决。首先,一审法院的判决是一个整体,由于原审原告之一大宇提起上诉,使得一审判决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不能作为对当事人进行执行的依据。其次,根据《意见》第180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在上诉请求以外原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一审判决中针对小艾的部分有可能被二审法院认为不当或者改判。
5.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可以在执行中抵消,但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则不可以进行抵消。因为抵消不能消除侵害名誉权的心理影响,而且赔礼道歉这种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能像赔偿损失那样进行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