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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兵电气集团公司反垄断案件的分析【案例

来源:焚题库 [2017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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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案例 中兵电气集团公司反垄断案件的分析
    【案例背景】
    中兵电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兵电气)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专门从事各种工业电气设备的生产销售,其产品在国内的主要市场是华北地区,该公司2012年发生以下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事项:
    (1)华北地区从事工业电气设备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另外两家企业,为了巩固华北地区该产品的市场利润,中兵电气与另外两家企业达成了-二项协议,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机器设备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2)中兵电气为了进一步维护产品价格,还与下游的各经销商达成了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中兵电气的经销商转售各种型号设备必须遵照约定的最低价格,对于销售不畅的经销商由中兵电气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绝对不允许降价销售。
    (3)中兵电气在华南地区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工业设备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华南地区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广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该公司与中兵电气都属于工业设备的生产商,广发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中兵电气为了抢占并扩展华南地区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中兵电气和广发公司2011年营业额资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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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知,中兵电气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案例要求】
    (1)根据资料
    (1),判断中兵电气与另外两家企业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判断中兵电气与其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何种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判断作为多个经营者,中兵电气与广发公司是否共同具有华南地区的市场支配地位,简要说明理由。
    (4)判断中兵电气并购广发公司是否属于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并购之前是否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中兵电气与另外两家企业达成的协议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2)中兵电气与下游经销商达成的协议属于纵向垄断协议中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该类协议被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3)作为多个经营者,中兵电气与广发公司共同具有华南地区的市场支配地位。根据规定,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即可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题中,中兵电气与广发公司在华南地区的市场份额达到了80%,超过了2/3的标准,因此可以推定为中兵电气和广发公司共同具有华南地区的市场支配地位。(4)①中兵电气并购广发公司属于反垄断法中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根据规定,经营者集中的情形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本题中,中兵电气并购广发公司60%的股份,足以达到控制的要求,因此属于反垄断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②中兵电气并购广发公司之前应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根据规定,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需要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本题中,中兵电气和广发公司在境内的营业额总额为21亿元人民币,超过了20亿元人民币;中兵电气和广发公司各自的营业额也均超过了4亿元,因此需要在并购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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