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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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云雾牌卷烟,该品牌卷烟平均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55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58元。2018年10月发生如下几笔业务:
(1)从甲卷烟厂购入一批已税烟丝,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0万元、增值税税额4.8万元;从某供销社购进烟丝,取得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11.6万元,未取得税务机关可扣税证明。上述货物均已经验收入库。
(2)进口一批烟丝,关税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税额5万元。海关征收进口环节相关税金后放行并填开了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
(3)将国内采购和进口的烟丝均领用了40%,用于生产云雾牌卷烟。
(4)与某商场批发部签订赊销合同,按照平均不含税售价将本厂生产的2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销售给该商场,合同约定当月结款50%,但是商场因资金周转问题,实际只支付了40%的款项。
(5)当月向某烟酒批发站按照平均价销售10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37.5万元。
(6)用10标准箱云雾牌卷烟向某烟酒批发站换取一批白酒。 (其他相关资料:1标准箱=250标准条,1标准条=200支,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云雾牌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加0.003元/支)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该卷烟厂本月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
(2)该卷烟厂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参考答案:
(1)该卷烟厂本月应纳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100+5)/(1-30%)×30%=45(万元)
(2)①该卷烟厂与商场批发部赊销业务应纳的消费税税额=55×20箱×250条/箱×50%×36%+20×50%×250×200×0.003=49500+1500=51000(元)=5.1(万元)
②该卷烟厂向烟酒批发站销售卷烟应纳的消费税税额=137.5×36%+100×250×200×0.003/10000=49.5+1.5=51(万元)
③该卷烟厂用卷烟向烟酒批发站换取白酒应纳的消费税税额=58×10箱×250条/箱×36%+10×250×200×0.003=52200+1500=53700(元)=5.37(万元)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自产应税消费品,要按照同类消费品最高销售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④该卷烟厂当期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5.1+51+5.37-(30×30%+45)×40%=39.87(万元)
从工业企业购入和进口的烟丝可以按生产领用量抵扣已纳的消费税。从供销社购进的烟丝,题目明确未取得税务机关扣税证明,无法知道烟丝以前环节缴纳过多少消费税,不符合抵扣条件,所以不能抵扣购进烟丝已纳消费税。
相关知识:三、消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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