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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武汉市的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来源:焚题库 [2022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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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位于武汉市的某集团总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7月经营业务如下:
    [业务1]将其拥有的某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共转让2500000股,初始投资成本1.20(元/股),IPO发行价6.82(元/股),含税售价10.00(元/股)。
    [业务2]按照不高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向下属企业取得统借统还利息收入250万元。
    [业务3]转让其100%控股的一家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初始投资成本10000万元,转让价25000万元。
    [业务4]销售一批产品,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中分别注明了价款1500万元、折扣额150万元。
    [业务5]将生产的产品运往位于深圳市的分公司用于销售,产品成本2500万元,未开具发票,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业务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机器设备6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收入88.4万元(未放弃减税权)。
    [业务7]进口10辆中轻型商用客车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国外买价折合人民币合计400万元,运抵我国入关地前支付的运费折合人民币30万元、保险费折合人民币15万元,取得海关填发的专用缴款书;入关后运抵企业所在地,取得运输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税合计运费5.45万元。
    [业务8]本企业的员工产生的出差住宿费支出价税合计31.8万元,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员工因公出差交通费取得如下票据:注明本企业员工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票价共计50万元;注明本企业员工身份信息的公路客票,票价共计15万元;注明本企业员工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票价10.9万元、民航发展基金0.6万元。发生餐饮费支出价税合计12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他相关资料:产品的成本利润率10%;中轻型商用客车关税税率20%、消费税税率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业务1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应缴纳,计算销项税额。
    (2)判断业务2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3)判断业务3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并说明理由。
    (4)计算业务4的销项税额。
    (5)判断业务5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如应缴纳,计算销项税额。
    (6)计算该企业业务6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7)计算该企业业务7应缴纳的进口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8)计算该企业业务8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9)计算该企业当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参考答案:(1)应缴纳增值税。转让解禁的限售股,为金融商品转让,应当缴纳增值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销项税额=(10-6.82)×2500000÷(1+6%)×6%÷10000=45(万元)。
    (2)不应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 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3)不应缴纳增值税。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4)属于商业折扣,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栏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1500-150)×13%=175.5(万元)。
    (5)应缴纳增值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销项税额=2500×(1+10%)×13%=357.5(万元)。
    (6)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依照3%的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税额=88.4÷(1+3%)×2%=1.72(万元)。
    (7)关税完税价格=400+30+15=445(万元)。
    关税=445×20%=89(万元)。
    进口消费税=(445+89)÷(1—5%)×5%=28.11(万元)。
    进口增值税=(445+89)÷(1—5%)×13%=73.07(万元)。
    合计=89+28.11+73.07=190.18(万元)。
    (8)住宿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注明本企业员工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公路客票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餐饮费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31.8/(1+6%)×6%+50÷(1+9%)×9%+10.9/(1+9%)×9%+15÷(1+3%)×3%=7.27(万元)。
    (9)销项税额合计数=45+175.5+357.5=578(万元)。
    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合计数=73.07+7.27+5.45/(1+9%)×9%=80.79(万元)。
    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578—80.79+1.72=498.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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