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外商投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所得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类型:学习教育
题目总量: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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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产品不含税销售收入4500万元;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含税租金收入10万元(未入账核算)。
(2)发生产品销售成本16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770万元,其中50万元为支付给某中介单位的销售佣金,该佣金在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内,但是佣金中的50%为现金支付,取得了相关发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20万元。
(4)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25万元、确认预计负债80万元。
(5)财务费用520万元,其中50万元为构建固定资产向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该固定资产当年未达到使用状态)、360万元为本年向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该笔借款本金300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为9%。(权益性投资为1000万元)
(6)营业外支出150万元,其中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非目标脱贫地区捐款90万元、直接捐赠5万元、违反购销合同支付的违约金15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7)税金及附加160万元。
(8)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200万元(包括支付给本企业残疾人员工资2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5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1万元、发生职工教育经费7万元。
(9)该企业的所得中含有来自境外A、B两国分公司的所得(我国与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A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A国税率为10%;在B国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B国税率为30%。两个分公司在A、B两国分别缴纳了5万元和9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企业采用分国不分项方式进行境外所得抵免。(说明:企业出租土地使用权。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应补缴的增值税。
(2)计算应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3)计算销售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4)计算管理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5)计算财务费用的纳税调整额。
(6)计算企业的会计利润总额。
(7)计算企业营业外支出的纳税调整额。
(8)计算企业工资和三项经费的纳税调整额。(含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9)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10)计算境外分公司所得在我国实际抵免的所得税额。
(11)计算企业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1)应补缴的增值税=10×5%=0.5(万元)。
(2)应补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0.5×(7%+3%+2%)=0.06(万元)。
(3)企业销售(营业)收入=4500+10=4510(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10×15%=676.5(万元)。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720-676.5=43.5(万元)。
用现金形式支付中介单位的销售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佣金需要纳税调增=50×50%=25(万元)。
销售费用纳税调增=43.5+25=68.5(万元)。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4510×5%=22.55(万元)>25×60%=15(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25-15=10(万元)。
预计负债支出8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
管理费用纳税调增=10+80=90(万元)。
(5)50万元应资本化的利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应调整会计利润,而不是纳税调整。
向关联企业的经营性借款可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利息=1000×2×9%=180(万元)。
财务费用纳税调增=360-180=180(万元)。
(6)会计利润总额=4500+10-1600-770-480-(52-50)-150-160-0.06=879.94(万元)。
(7)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879.94×12%=105.59(万元),实际发生的捐赠90万元,允许扣除。直接捐赠和税收滞纳金不能税前扣除,营业外支出应调增所得额=5+6=11(万元)。
(8)工资据实扣除。
工会经费应调增所得额=5-200×2%=1(万元)
职工福利费应调增所得额=31-200×14%=3(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8%=16(万元),大于7万元,全额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残疾人员工资20万元可以100%加计扣除,纳税调减20万元。
工资和三项经费合计应调减所得额=20-(1+3)=16(万元)。
(9)应纳税所得额=879.94+68.5+90+180+11-16=1213.44(万元)。
(10)A国扣除限额=50×15%=7.5(万元)
B国扣除限额=30×15%=4.5(万元)
在A国缴纳的所得税为5万元,低于扣除限额7.5万元。可全额扣除。
在B国缴纳的所得税为9万元,高于扣除限额4.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4.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可以实际抵免的所得税额=5+4.5=9.5(万元)。
(11)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13.44×15%-9.5=172.52(万元)或者年终汇算清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1213.44-50-30)×15%+(50+30)×15%-9.5=172.52(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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