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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吨大米,总价款为200万元

来源:焚题库 [2020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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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4年5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吨大米,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将货运至甲公司指定的仓库,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合同签订后,为担保甲公司按期付款,甲公司以小汽车一辆做抵押,签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由于小汽车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乙与丙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6月10日,乙公司准备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而且货款支付已有担保,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6月25日,乙公司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甲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收到货物,无需支付。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 

    (2)丙公司的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多长时间? 

    (3)乙能否直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4)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5)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运输部门退还所支付的运费? 

    (6)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

    参考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而且该笔货款已有担保,因此,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 (2)丙公司是连带保证。根据规定,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本案中保证合同约定保证责任承担到债务本息还清为止,这属于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应当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不能。根据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优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双方约定由乙公司将货运至甲公司指定的仓库,意味着交付地点在甲公司指定的仓库,在运输途中,货物尚未交付,则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方乙公司承担。
    (5)有权。合同法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本案中,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乙公司有权要求运输部门退还所支付的运费。
    (6)无权要求。因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公司承担,乙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无需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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