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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

来源:焚题库 [2020年12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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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6年1月15日,甲、乙、丙、丁四人投资设立A普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甲、乙、丙、丁各以货币20万元作为出资,四人平均分配利润、分担风险;由乙执行A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对其他事项无约定A企业存续期间,发生如下事实:
    (1)2017年2月1日,乙因A企业事务繁忙,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戊担任A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2018年6月10日甲因出国定居与丁达成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的协议,通知乙、丙时,二人认为该协议未经他们同意,所以无效。
    (3)2018年10月国庆节期间乙出游因车祸不幸成为植物人,丙、丁认为乙已丧失合伙人资格,应当退出企业
    (4)2019年3月30日,B公司欠A企业的30万元到期;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亦到期(与A企业无关),B公司拟将该债权债务抵销。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以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乙聘任戊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在甲与丁协议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事务中,乙、丙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合伙人乙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其合伙人资格应当如何处理,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4)根据本题要点(4),B公司能否将该债权债务抵销?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4),若丙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欠B公司的30万元,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乙聘任戊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协议对此并无约定,乙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独自决定聘任戊担任A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
    (2)在甲与丁协议转让其全部财产份额事务中,乙、丙的说法不成立。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没有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的规定。
    (3)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本案中,合伙人乙因车祸成为植物人不再具备普通合伙人资格,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或者丙、丁同意,乙变更为有限合伙人,A企业变更为有限合伙企业;或者丙、丁不能达成一致同意,按照当然退伙给乙办理退伙手续。
    (4)B公司不能将该债权债务抵销。根据规定,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本案中,丙欠B公司的30万元与A企业无关,其债权人B公司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A企业的债务。
    (5)若丙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欠B公司的30万元,可以以其从A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B公司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根据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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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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