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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0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来源:焚题库 [2022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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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地在甲市,2020年7月对其在乙市开发的一个房地产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资料如下:
    (1)2019年3月,公司经“招拍挂”以54000万元取得该房地产项目土地使用权,并缴纳了契税。
    (2)自2019年4月起,对受让土地50%的面积进行一期项目开发,发生开发成本10000万元、管理费用400万元、销售费用600万元、银行贷款凭证显示利息支出900万元(能够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3)2020年6月项目实现全部销售,共取得不含税收入75000万元,允许扣除的有关税金及附加490万元,已预缴土地增值税175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省级政府规定其他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
    (1)回答该公司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地点。
    (2)简要说明房地产开发成本包含的项目。
    (3)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4)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5)计算该公司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

    参考答案:(1)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即向乙市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含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等)、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
    (3)允许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54000×(1+5%)×50%=28350(万元)。
    (4)房地产开发成本=1000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900+(28350+10000)×5%=2817.5(万元)。
    加计扣除=(28350+10000)×20%=7670(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数=28350+10000+2817.5+490+7670=49327.5(万元)。
    (5)增值额=75000-49327.5=25672.5(万元)增值率=25672.5÷49327.5×100%=52.05%,适用税率为40%,速算扣除系数为5%。
    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25672.5×40%-49327.5×5%-1750=6052.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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