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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

来源:焚题库 [2020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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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 2016年10月20日,甲向乙购买一批原材料,价款为30万元,因乙欠丙30万元,故甲与乙约定由乙签发一张甲为付款人、丙为收款人的商业汇票,丁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乙于当日依约签发汇票并交付给丙,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丙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
    2016年11月15日,戊向甲提示付款时,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且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票据法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乙交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甲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戊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有哪些?这些被追索人之间承担何种责任?
    (4)本案中,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简要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1)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题目中,持票人和丙与甲之间并没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所以甲不能以乙交货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付款。
    (2)理由不成立。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所以甲不能以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为由拒绝付款。
    (3)可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乙、丙和丁。被追索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被保证人为乙。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本题中,该汇票未经承兑,因此,出票人乙为被保证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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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知识:第三节 票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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