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学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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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1不妥之处: (1)专家成员不妥:专家成员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2)审批签字程序不对: ①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②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专家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于论证内容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2.事件2不妥之处:“建设单位要求乙施工单位将资质等级证明与专项施工方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妥。乙施工单位作为分包单位,先将资质等级证明直接报送甲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由甲施工总承包单位审核合格后,报送监理单位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经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3.建设单位可以解除合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建设单位应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在发出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如果甲施工单位不同意解除合同,项目监理机构要做工作: (1)项目监理机构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2)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争议意见。 (3)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施工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外,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 (4)在总监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施工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施工合同前提下,此意见应成为最后决定,双方必须执行。 4.合同解除后,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甲施工单位应得到如下补偿: (1)甲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应得到的款项; (2)按批准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之原基地或其他目的地的合理费用; (4)承包单位所有人员合理遣返费用; (5)合理利润补贴; (6)施工合同规定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违约金。
相关知识: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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