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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新建矿井设计年生产能力为120万吨,采用立井开拓方式。该矿井主井井深700m,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质资料预测:在井深300~310m需穿过K含水岩层,预计涌水量35m/h左右。某施工单位中标该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由二级矿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王某担任项目经理。
2013年2月10日,井筒施工至305m,未揭露到K含水岩层,施工单位认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有误,继续组织施工。2月14日,当井筒施工至312m时,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后证实揭露到K含水岩层),涌水量达40m/h,事故造成3名工人重伤,井筒被淹40m。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紧急安装排水设施进行排水。经建设单位同意,该段采用了工作面注浆治水措施,安全通过了K含水岩层。经统计:突水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影响工期10d;工作面注浆发生费用50万元,影响工期25d。施工单位对此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
问题:
1.王某是否有资格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说明理由。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安全事故属于哪一等级?该突水事故主要责任由谁承担?
3.指出施工单位在井筒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的做法?
4.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问题1
【参考答案】
王某没有资格担任项目经理。理由:该矿井年生产能力超过90万t,属于大型矿建工程,须由一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
【解题思路】
问题1是关于矿业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
【考点解析】
"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是国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级别的注册建造师制定的在其执业承担工程时所应遵循的有关原则。该规模标准有两个作用,一个是注册建造师在进入与其注册专业相应的工程领域(工程领域指"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规定的相应工程范围)执业时,作为选择工程范围中某个工程所包含的具体内容的依据,另一个是作为选择与其注册等级允许承担相应的工程规模等级的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是对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的延伸和具体细划。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第五条"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专业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承担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各专业大、中、小型工程分类标准按《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执行。"的规定,矿业工程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应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矿山工程)"的规定。
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的规定,矿山工程规模标准包括了煤炭、冶金、建材、化工、有色、铀矿、黄金矿山等7个行业的矿山工程规模标准。其大型、中型、小型规模的具体指标是:
大型矿建工程:
(1)年产>90万t/年;
(2)单项工程合同额≥2000万元;
(3)45~90万t/年·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10m/t或绝对瓦斯涌出量>40m/min的井下巷道工程。
中型矿建工程:
(1)年产45~90万t/年;
(2)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2000万元。
小型矿建工程:
(1)年产≤30万t/年;
(2)单项工程合同额<1000万元。
案例中,该矿井年生产能力超过90万t,属于大型矿建工程,须由一级建造师担任项目经理,所以,王某没有资格担任项目经理。
问题2
【参考答案】
该事故属于一般事故。施工单位对此突水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解题思路】
问题2是关于安全事故分级的问题,可以根据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并对照相关标准进行判断。
【考点解析】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案例中,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造成3名工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应当属于一般事故。该事故是施工单位判断失误,未能认真处理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因此应当承担突水事故的主要责任。
问题3
【参考答案】
存在的问题是:直接施工至305m,没及时安装排水设施。
应先探后掘,掘至300m前10m处,提前探水,并按要求及时安装好排水设施。
【解题思路】
问题3是关于井巷施工水害的预防问题,如果有可能发生水害,应当制定相关的预案,施工预案应针对可能发生的水害类型具体确定。
【考点解析】
井巷施工中,针对工作面发生的水害,根据水害类型、涌水来源和危害情况,分为不同的类型,对于含水地层中的地下水突出,造成工作面被淹,这种情况存在很多不确定的因素,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或预案。
根据《矿山安全条例》,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况时,必须探水前进:
(1)接近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或陷落柱时;
(2)接近与地表水体或与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时;
(3)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5)掘开隔离矿柱或岩柱放水时。
案例背景中,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地质资料的预测情况,在井深300~310m需穿过K含水岩层,预计涌水量35m/h左右,说明井筒施工所要穿越的含水层有出水的情形,作为施工单位不可大意,一定要制定相关的预案,进行探水前进。
根据可能的涌水量,结合目前我国地质资料的可靠性情况,遵照相关的施工规程,施工单位应当进行超前探水,同时制定相关的防排水措施。探水施工必须在到达的含水层地点前10m处停止施工,进行探水,同时安装排水设备。直接施工到305m处,显然不正确。正确的做法是在距离含水层10m处就停止施工,进行探水,同时安装排水设施。
问题4
【参考答案】
不合理。因为:地质资料已预测井筒需穿过K含水岩层,实际揭露含水岩层位置及涌水量大小与地质资料基本符合,施工单位没采取防治水措施,且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解题思路】
问题4是关于工程索赔的问题,索赔涉及工期和费用两个方面,需要根据责任承担单位来进行判别。
【考点解析】
对于施工引起的索赔,包括工期和费用两个方面。工期索赔是施工中发生一些未能预见的干扰事件使施工不能顺利进行,或使预定的施工计划受到干扰,最终造成工期延长,这对合同双方都会造成损失。费用索赔是承包商为了弥补自己在承包工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者是为弥补已经为工程项目所支出的额外费用,还有可能是承包商为取得已付出的劳动的报酬。费用索赔必须是已经发生且已垫付的工程各种款项。对于不可预见的情况,通常有业主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背景所提供的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揭露含水层所发生的突水事故,造成工期延误和额外支付的注浆工程费用补偿等,具体处理要看责任主体。从案例背景来看,建设单位提供的地质资料已经表明井筒要穿过含水层,只是具体位置发生偏差,施工单位应当有疑必探,同时制定相关的预案,而实际情况是施工单位施工具体操作有问题,在305m处未发现含水层,就认为没有含水层,继续组织施工,没有安装相关规定进行探水,造成工作面发生突水事故。很明显,责任在施工单位,这样,施工单位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后期为弥补其在工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所采取的相关措施所投入的费用。因此,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进行索赔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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