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1)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发包人A机电公司未能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致使承包人B建筑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从而最终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在B建筑公司发出工程款支付的催告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A机电公司仍拒不支付工程款,在这种情况下,B建筑公司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申请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而且根据《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B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迟延支付建设工程价款,致使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关系到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承包人履行催告义务后,发包人在合理期限仍拒不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可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建设施工合同。 2)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等。 3)依据为《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知识:第二章 招标采购合同法律基础